- 政务诚信
湖北十堰:打造政采诚信“四方评价”新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守信践诺的良好营商环境,湖北省十堰市财政部门积极探索政府采购监管新路径,深入推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四方互评机制改革,推动建立健全政采信用管理机制。
专栏
湖南:推进信用交通建设走深走实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实施分级分类信用评价,提供守信优待服务;对在建交通工程项目实行预警扣分制度,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挂钩;构建道路运输行业信用闭环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秩序……近年来,湖南省各市州在信用交通建设上的探索实践,为交通运输从业者及群众出行带来实打实的便捷。
容缺受理 服务守信企业
专栏
江苏苏州:多领域创新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近年来,苏州市把政务诚信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引领性工程,推动各地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开展依法行政、惠企便民等创新探索,多项政务诚信建设创新举措在江苏全省推广,为苏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为了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让柔性执法更有温度,2020年,苏州市司法局在江苏率先发布涉企行政执法“免罚轻罚”清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柔性执法,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打造政府“有温度”执法名片。2022年,进一步梳理并实施455项“免罚轻罚”清单3.0版,共办理相关案件2.44万件,涉及金额5.94亿元。面向长三角,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厘清长三角地区免罚事项清单,统一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助力长三角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2年,苏州市公安局首次运用行政合规从宽处罚制度,办理一起吴江区五金企业未经备案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案,保障了涉案企业正常运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专栏
黑龙江哈尔滨:招标投标信用证明实现“秒办”
近年来,哈尔滨市针对企业上市、融资、招标投标、评优评先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过程中“多头跑、多次跑、线下跑”程序繁琐、时间过长等痛点难点问题,哈尔滨市在全省率先推出“信用代证”改革,实现招标投标信用证明“秒办”,实现企业信用核查“一网查询、一键申请、一纸证明”,让企业办事由“最多跑一次”向“不见面、零跑腿”转变。
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哈经开区管委会、平房区政府联合印发《哈经开区暨平房区实施“信用代证”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探索推行“信用代证”改革试点,在哈经开区、平房区以企业信用核查替代各有关部门开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逐步在全市推广。
专栏
海南:公共建筑一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日前,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部分类型建筑防空地下室规划与易地建设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对全省范围内公共建筑(不含商住楼)的防空地下室规划与易地建设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审批时限由4个工作日提速至1个工作日办结。
据悉,此次改革是走在全国前列的大胆尝试,将吸引更多优质企业落地海南自贸港。早在2021年,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就已对人防工程建设全生命周期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将“人民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人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竣工验收符合”四项审批事项进行事项合并和要素整合,大幅压减审批周期,精简办事环节。在前期基础上,此次改革结合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申报公共建筑(不含商住楼)的防空地下室规划与易地建设审批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企业可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有关材料,审批部门当天即作出审批决定。
专栏
重庆渝中: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让群众“少跑路”
重庆市渝中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大力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编制事项清单。按照《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照市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并结合部门权责清单,梳理区级层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分两批公布15个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53项。
优化办事流程。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及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完善办事指南,强化宣传引导,积极用“承诺”代替“证明”,跑出政务服务“加速度”。各有关部门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数量逐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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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
辽宁省营口市生态环境局、营口市司法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合力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今年以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坚持“规范执法有尺度、科学监管有力度、监督执法有精度、纾困解难有温度”的四维工作原则,对企业不仅“严管”也注重“厚爱”,推动惠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前不久,营口市鲅鱼圈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无限极(营口)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这家企业锅炉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未与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涉嫌违法。根据《意见》,执法人员对企业下达了告知承诺书。3天后,企业及时完成设备联网工作,通过“政企直通车”上传整改情况,被免予处罚。
2020年4月,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在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方面为企业降低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2021年,进一步对清单作出调整,将免予处罚情形由此前的11项扩充完善至22项,新增从轻处罚情形8项,设置例外情形7项。今年以来,营口市共对11家企业免予处罚,免罚金额达2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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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现群众办事高效化
包头市司法局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践行“爱包头、作贡献”主题实践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切实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利,为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推动包头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深入清理证明事项,让“无谓证明”清仓见底。2018年以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署要求,包头市司法局组织市县两级持续深入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清理结果依程序报请本级政府予以印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目前市本级已完成三轮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将下放旗县区或不属于证明范畴的事项动态调整出清单,保留证明事项由183项减少为11项,累计取消证明事项81项,清理率达94%。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群众办事高效化。2021年3月起,包头市在精简取消无法定依据证明事项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印发了《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创新制定《包头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市司法局制定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申请行政协助函》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文书格式,为规范开展告知承诺工作提供了操作流程和统一范本。截至目前,全市通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8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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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即将实施。
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强化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共有十八条。明确了江门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定义:它是申请人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经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书面承诺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准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决定,且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的一种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方式、改革举措和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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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州:着力整治涉企收费 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今年以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部署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推动各项降费政策落地落实,目前已完成涉及供水供电供气(含转供电)、交通物流、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电信资费领域等1705家涉企收费单位的检查工作,立案28件、罚没金额137.63万元、退还金额62.96万元,切实增强了企业获得感,为优化营商环境添动力。
广泛征集线索。涉企乱收费问题隐蔽性强,涉及面广。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12315平台和媒体网络舆情,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违法线索,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同时通过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开展调研,了解小微企业承担费用情况和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通过认真分析近年来投诉举报线索,摸排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推动整改规范。聚焦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中介机构、金融、水电气、电信资费等重点领域,指导相关收费主体严格按照各项收费政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自查自纠、退费整改,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坚持重点治理。针对问题线索,开展全市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抽调精锐力量,联合市发改、财政等部门组成5个检查组,对全市涉企收费开展多领域重点检查及督促指导工作,集中力量在短时间内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对违规收费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和降费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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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正式施行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
日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规章形式正式发布并施行,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目前,首批六项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事项已经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公布。
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是指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实行准入管理的领域外,在具有强制性标准的领域,依法取消许可和审批,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市场主体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外商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依法报送投资信息。
《规定》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开展相关投资经营活动须具备的全部要求,告知的内容应当全面、准确、易懂,可量化、可操作,不得模糊表述,不得含有兜底条款,不得另附备案条件。市场主体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出具备案凭证,作为市场主体开展相关投资经营活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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